⒈ 舉發(fā)彈劾。
引《北齊書·趙郡王琛傳》:“天平中,除御史中尉,正色糾彈,無所迴避,遠近肅然。”
《隋書·百官志上》:“皇太子以下,其在宮門行馬內(nèi)違法者,皆糾彈之?!?br/>《元典章·刑部九·侵盜》:“御史臺、按察司糾彈之官,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?!?br/>清陳康祺《燕下鄉(xiāng)脞錄》卷十四:“蓋信莫公素學,必不妄相糾彈,故深自引咎也?!?/span>
糾正、彈劾官吏的罪狀。《舊五代史.卷一一五.周書.世宗本紀二》:「御史臺官,任處憲綱,是擊搏糾彈之地?!挂沧鳌讣m劾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