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遺失。
引唐李靖《李衛(wèi)公問對》卷上:“諸拾得闌遺物,當日送納虞侯者,五分賞一?!?br/>《新唐書·百官志一》:“闌遺之物,揭於門外,牓以物色,期年沒官?!?br/>宋李綱《與向伯恭龍圖書》:“當于事定威行之后,置一官司,出文榜,立限期,俾得闌遺之物一錢以上并自陳納。過期因事彰露,為人告發(fā),并置之法。”
⒉ 遺漏。
引《元史·世祖紀五》:“括諸寺闌遺人口。”《元史·世祖紀八》:“辛巳, 大都立蒙古站屯田,編戶歲輸包銀者及真定等路闌遺戶,并令屯田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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