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稱人的代詞。
引唐韓愈《祭河南張員外文》:“﹝韓愈﹞謹(jǐn)遣某乙以庶羞清酌之奠,祭于亡友故河南縣令張十二員外之靈。”
《太平廣記》卷一五三引唐谷神子《博異志·趙昌時(shí)》:“聞將家點(diǎn)閲兵姓名聲,呼‘某乙’,即聞唱‘唯’應(yīng)聲?!?/span>
⒉ 自稱的代詞。參見(jiàn)“某甲”。
引唐劉肅《大唐新語(yǔ)·郊禪》:“有唐嗣天子臣某乙,敢昭告於昊天上帝。”
《敦煌變文集·太子成道變文》:“九龍吐水欲(?。┨樱洠ㄆ穑┠_七步,一手至(指)天,一手至(指)地,口稱:‘為(唯)我為尊,某乙向上更無(wú)人?!?br/>《敦煌變文集·不知名變文》:“某乙蓮花并總不買(賣)。”
假定的代名詞??捎糜谧苑Q,也可虛指某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