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民戶向官府解送分派給自己飼養(yǎng)的官馬。參見“俵馬”。
引明高攀龍《申嚴(yán)憲約責(zé)成州縣疏》:“俵解備用馬匹,不得剋減馬價(jià)。”明謝肇淛《五雜俎·地部二》:“山東大戶,每?jī)L解馬,編審之時(shí),已有科派,俵解之時(shí),又有使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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