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官制。應(yīng)試入選者,由吏部注名于冊(cè),經(jīng)考詢后擬定授官,稱為擬注。
引宋范仲淹《奏乞差新轉(zhuǎn)京官人充沿邊知縣事》:“自來除合差京朝官外,其餘并從銓司擬注,別無選擇之法。”宋陸游《傅正議墓志銘》:“有自吏部擬注來代者,始徙南安縣丞。”《宋史·章衡傳》:“判吏部流內(nèi)銓,嘗有員闕,既擬注,而三班院輒用之,反訟吏部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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