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撰寫擬定。
引《清會典事例·翰林院·撰文》:“順治十六年定:尊崇冊立,暨冊妃嬪各冊寳印文、恭上恭加尊諡、升祔冊諡各冊寳文,均由翰林院撰擬進呈。”清阮葵生《茶馀客話》卷二:“康熙年間命翰林按官職所掌撰擬告身文字,無須臨事猝辦,不必專切一人。積弊廓清,無能行其私智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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