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批回”。糧物、人犯等送達時上級官府給的批示回文。見“批迴”。
引明沉德符《野獲編補遺·戶部·江南白糧》:“各項料物,有索取銀四百餘兩,乃得批迴者矣?!?br/>《古今小說·沉小官一鳥害七命》:“卻説沉昱在路,饑餐渴飲,夜住曉行,不只一日,來到東京。把段疋一一交納過了,取了批回。”
清梁紹壬《兩般秋雨盦隨筆·侯元經》:“﹝侯元經﹞年五十,官江左縣丞,解餉戶部,為庫吏需索,不即予批迴, 侯大窘?!?/span>
上級回復下級的批示公文。元.李行道《灰闌記.第三折》:「哥哥不勞分付,只要到府時,早些打發(fā)我批回。」《喻世明言.卷二六.沈小官一鳥害七命》:「將畫眉給還沈昱,又給了批回,放還原籍。」也作「批回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