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拋棄未離異的妻子再與別人結(jié)婚。猶言重婚。 唐律有妻再娶者,處罪徒一年,女家減一等。參閱《唐律疏議·戶婚》。
引元楊景賢《劉行首》第三折:“員外,你不回家來,原來在這里,做個(gè)停妻再娶妻,我和你見官去。”明朱權(quán)《荊釵記·參相》:“謾自相勞讓,停妻再娶誰承望?!?br/>《西游記》第二三回:“話便也是這等説,卻只是我脫俗又還俗,停妻再娶了?!?/span>
拋棄未離異的妻子而再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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