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衡文之權。
引《舊唐書·令狐滈傳》:“伏緣已逼禮部試期,便令就試。至於與奪,出自主司,臣固不敢撓其衡柄?!?/span>
⒉ 相權。亦指掌相權。 《新唐書·杜亞傳》:“鴻漸為山南劍南副元帥, 亞與楊炎為判官。再遷諫議大夫。
引亞自以當衡柄,悒悒不悅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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