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朝廷對死者贈封官爵并賜以財物。
引唐張九齡《敕平盧諸將士書》:“凡在平盧,其陣亡之人,并委張守珪差人弔祭,并勘實鄉(xiāng)貫,具以狀聞,憫彼傷魂,當有贈飾,興言悼惜,久不能忘。”唐白居易《杜式方可贈禮部尚書制》:“聞訃之命,實悼中心。贈飾之恩,宜加常等……可贈禮部尚書,仍賻布帛二百段,米粟二百碩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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