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立功贖罪lìgōng-shúzuì
[perform meritorious services to atone for one’s crimes;store for one's crimes by performing meritorious service] 以行動和建樹功績來抵償罪過
可赦其小過,以待立功贖罪罷!——清·錢彩《說岳全傳》
⒈ 建立功勞以彌補罪過。
引明張居正《與蜀撫曾確庵計剿都蠻之始書》:“若其人果可用,不妨特疏留之,立功贖罪;如不可用,則當別授能者。”
建立功勞以抵償罪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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