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猶轉(zhuǎn)送。
引《清會典事例·戶部·雜賦茶課》:“由陸路者,自河南陜州驗(yàn)引,移送潼關(guān)秤盤截角?!?br/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二一條:“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,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。”
移交、送往。
如:「移送法辦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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