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后因以“邦憲”指國家大法。
引《詩·小雅·六月》:“文武吉甫,萬邦為憲。”
毛傳:“憲,法也?!?br/>唐韓愈《順宗實錄一》:“宜加貶黜,用申邦憲?!?br/>宋曾鞏《張頡知均州制》:“內不能統(tǒng)齊士吏,外不能綏靖華夷,致茲繹騷,自干邦憲。”
清嚴允肇《送宋荔裳按察四川》詩:“大夫秉邦憲,兢兢志靡他?!?/span>
⒉ 借指執(zhí)法官,如御史大夫,刑部尚書、侍郎等。
引唐韓愈《為裴相公讓官表》:“既領臺綱,又毗邦憲。”
馬其昶校注:“陳景云曰:元和十年, 晉公以中丞兼刑部侍郎,故曰又毗邦憲,非別除也?!?br/>唐韓愈《祭馬仆射文》:“公兼邦憲,以副經(jīng)紀?!?br/>舊注:“十二年,以摠兼御史大夫,充淮西行營諸軍宣慰使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