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旁系親屬。
引《晉書·河間平王洪傳》:“章武、新蔡俱承一國不絶之統(tǒng),義不得替其本宗而先后傍親。”《宋書·武帝紀(jì)下》:“兵制峻重,務(wù)在得宜。役身死叛,輒考傍親,流遷彌廣,未見其極?!?br/>宋沉括《夢(mèng)溪筆談·辯證一》:“《禮》所謂‘以五為九’者,謂傍親之殺也。上殺下殺至於九,傍殺至於四,而皆謂之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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